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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內容---馬德里商標註冊

申請人到國外申請註冊商標有兩種途徑:一種是逐一國家註冊,即分別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註冊;一種是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成員國各自都有自己的商標制度,對於希望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得到保護的申請人,可以通過馬德里國際註冊得到保護,也可以向成員國進行逐一國家申請註冊得到保護。

1、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主管機關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體系(馬德里體系)始建於1891年,現適用《馬德里協定》 (1891)和《馬德里議定書》(1989)。該系統由設在瑞士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管理。

2、馬德里聯盟成員國

「馬德里聯盟」是指由「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所適用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所組成的商標國際註冊特別聯盟。截止2003年10月23日,馬德里聯盟共有74個成員國(或稱締約方),他們是:
「協定」成員國:(除中國外有52個國家):

法國

德國

意大利

西班牙

葡萄牙

奧地利

瑞士

摩納哥

比荷盧(比利時、荷 蘭、盧森堡)

聖馬力諾

阿爾巴亞

列支敦士登

羅馬尼亞

保加利亞

南斯拉夫

波斯尼亞黑塞哥維亞

摩爾多瓦共和國

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

克羅地亞

捷克共國

斯洛伐克

匈牙利

俄羅斯邦

白俄羅斯

烏克蘭

亞美尼亞

拉脫維亞

阿塞拜疆

吉爾吉坦

哈薩克坦

斯洛文亞

波蘭

塔吉克斯坦

烏茲別克斯

越南

朝鮮

蒙古

不丹

       

阿爾及亞

埃及

摩洛哥

蘇丹

萊索托

利比裡亞

塞拉利昂

莫桑比克

肯尼亞

斯威士蘭

           

古巴

安提瓜和巴布達

         

純「議定書」成員國(21個國家):

英國

丹麥

芬蘭

挪威

瑞典

冰島

愛爾蘭

希臘

愛沙尼亞

格魯吉亞

立陶宛

土庫曼坦

瑞士

烏克蘭

美國

日本

新加坡

土耳其

澳大利亞

韓國

贊比亞

 

 


3、馬德里商標優勢

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國際局向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成員國申請註冊,手續簡單方便、省錢。申請人可以就一個商標,遞交一個申請,按國家數繳納費用,在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成員國範圍內指定商標保護的國家。

1、省錢:申請人繳納以瑞士法郎計算的統一規費,或根據"議定書"再繳納單獨規費,而無須逐一向每一個指定保護的國家分別交費。從數額上看,國際註冊費大大低於分別向每個國家申請註冊的費用。

2、省時:申請人從向商標局提交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之日起,如果手續齊備並按規定繳納費用,一般三、四個月即可取得商標註冊證。根據"協定"和"議定書"的規定,該商標申請自國際局登記此項國際註冊之日起十二個月(協定)或十八個月(議定書)內,申請人指定保護國家的主管機關有權駁回這一領土延伸申請,也就是說申請人在十二個月或十八個月左右的時間內,就能知道自己的國際註冊商標在各有關國家是否得到保護。

3、省事:申請人可用中文與一份申請書指定一個或多個國家,在一個或多個商品和/或服務類別上申請商標國際註冊。

4、馬德里商標的缺點

1、註冊國家的局限性:馬德里聯盟成員國偏重於歐洲國家,一些同我國貿易聯繫密切的國家,諸如加拿大及東南亞各國目前還不是成員國。我國企業無法通過馬德里國際註冊途徑在這些國家取得商標註冊。

2、要求以國內申請/註冊為基礎:國際註冊必須以國內商標申請/註冊為基礎。在《馬德里協定書》項下,申請必須基於相同商標的國內註冊或初步申請公告;在《馬德里議定書》項下,申請必須基於相同商標的國家註冊申請,因此,在申請的時間上有一定的限制。

3、註冊效力的不穩定性:由於國際註冊要求以國內申請/註冊為基礎,五年後才能與原屬國的註冊脫鉤,因此一旦原屬國的註冊在五年內被撤銷,國際註冊也隨之將被撤銷,這一情況又被稱之為"中心打擊原則"。

5、馬德里商標註冊申請條件
1、 申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
2、 申請人應在當國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
3、 如果沒有,應在當國境內有住所
4、 如果沒有住所,申請人應有當國國籍

非「馬德里聯盟」成員國的國民,若在當國有其合資或獨資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另外,台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

一、 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當國啟動一定的商標註冊申請程序。
1、 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馬德里協定」成員國的,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已經註冊
2、 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的,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可以是已在我國提出註冊申請的商標,也可以是已經註冊或提出註冊申請的商標。 ?

二、 國際註冊申請應與國家基礎註冊或基礎申請內容一致。
1、 國際註冊申請人的名義應與國內申請人或註冊人的名義完全一致;
2、 商標應與國內註冊的商標完全相同;
3、 所報的商品和服務應與國內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相同或者不超過國內申請或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範圍。如果國內申請或註冊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同一商標,在申請國際註冊時,可提交一份國際註冊申請,將國內所報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按類別順序填寫在該國際註冊申請書上。

6、馬德里商標註冊流程及時間

商標國際申請必須使用馬德里體系的正式工作語言, 以正式的申請書向申請人的原屬局提出。

1、本土註冊申請
要通過馬德里進行商標的國際註冊,申請人的商標必須是已經在其原屬國(即本國)獲得註冊的商標或則已獲得受理通知的商標。

2、提交申請
商標國際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並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定申請號,商標局在三十天內將申請書件(英文或法文)寄國際局;

3、、國際局審查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國際局收到了國際註冊申請後,認為手續齊備,商品和服務類別及名稱填寫正確的,即予以註冊;認為手續不齊備的,將暫緩註冊,並通知商標局。商標局在收到國際局通知之日起15天內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齊備手續;經審查符合國際局的要求,並在已經或者即將把該申請提交給各指定國進行審查之後會頒發商標國際註冊證明,時間一般6個月左右。該國際商標註冊證明,不是商標被核准註冊的證明;其意義在於,該國際註冊號和國際註冊日是其後申請人進行商標的後期指定、變更、轉讓、續展等一系列活動的基礎。

4、指定國審查
商標能否在各指定國獲准註冊,要以各指定國的審查為準。

5、協定國和議定書國審查
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時指定的各保護國家,將根據各自的國家法律決定是否予以保護,並需向國際局聲明該駁回。協定書規定,聲明駁回的時限最多為一年,也就是說,如果指定保護申請在一年時限內未遭到駁回,則該申請自動得到保護(按議定書的規定,成員國可根據需要,將有權駁回時限延長至18個月)。從國際註冊日起算,如果12個月內沒有收到協定國或者18個月內沒有收到議定書國發來的拒絕給予商標保護的駁回通知書,即表示該商標已在該協定國或議定國自動得到了保護。

憑借其程序機制的優勢,馬德里體系可使商標權利人直接向其本國或地區商標局遞交一份國際註冊申請書便能夠使其商標在馬德里聯盟多個國家獲得保護。由此註冊的國際商標相當於該申請人在每個指定國或組織直接進行的商標註冊申請或註冊

7、馬德里商標註冊辦理資料
1、當國受理通知書或註冊證書複印件;
2、商標圖樣;
3、商標代理委託書;
4、國際註冊申請書。

8、馬德里商標註冊服務費用
馬德里商標共有70多個成員國,每個成員國的收費都不相同,如委託日聰商標事務所辦理馬德里商標事宜,請指明指定哪幾個國家,我司將給您制定相關的收費標準方案。隨時歡迎來電來函垂詢!

歡迎來電:852-27837818 查詢註冊馬德里商標費用及詳情。